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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亚海韵集团原董事长陈宪清行贿案二审维持原判:获刑15年

10月28日,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宪清犯行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二审宣判。

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宪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向国家工作人员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特别巨大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陈宪清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三百万元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遂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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